案例:男子大刚(化名)是鞍山市某高档小区业主,但平时不在小区居住。因大刚家邻居家有违建,导致大刚出卖房屋时多次都失败。大刚认为物业公司在邻居违建时未第一时间告知他,同时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违建,导致违建愈演愈烈,再加上其他瑕疵履行物业服务的行为,大刚拒绝支付物业费。因双方协商未果,物业公司最后诉至千山法院,要求大刚支付物业费。
结果: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责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庭审调查中查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发生违建时,及时下发了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等,并上报综合执法局,已经尽到了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义务。最终,法院依法认定业主大刚以此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得据此拒交物业费。
条例: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在出现违反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物业服务人负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首先,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公示栏、广播、标语等形式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违法后果;
其次,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采取劝告、阻拦、批评教育等方式切实履行制止义务;
最后,对于一些可能无法制止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也就是说,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是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并非可为可不为,物业服务人作为物业区域内秩序的重要维护者,对于物业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安全秩序都负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同时,因为物业公司的企业性质,其对于管理一节仅具有劝诫、劝阻、通知改正、上报有关部门的权限,并不具有对业主以及非业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执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