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当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监理或有资质的企业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县(市)、区政府城区建设主管部门可提供实施主体清单供业主选择。
县(市)、区政府应协助业主和实施主体、各相关单位做好加装电梯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充分发挥开展群众工作的优势,做好加装电梯公示及沟通协调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会同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按照“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资金、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由本单元业主(含公有住房承租人)共同出资。自筹资金的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的资金筹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