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中高风险地区 境外)

社会热点2022-10-09 01:00:34佚名

从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中高风险地区 境外)

  一、关于从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返)绵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精准防控,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确保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返)绵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是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返)绵人员,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在安全抵绵2小时内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告,并同时向本人住地所在村、社区及时申报登记本人健康状况、旅居史,以及是否密切、次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等相关情况;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后来(返)绵的,应在解除集中隔离前2天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告,并向本人住地所在村、社区申报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登记调查、样本采集、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二、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以及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等,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最新《疫情防控指南》及相关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碍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履行职务,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警情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尚未登记报告的境内外中高风险地区来(返)绵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密切、次密切接触的人员,必须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和住地所在村、社区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请广大群众积极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反映、举报涉疫违规违法线索。

  二、2021年7月5日以来,从南京市江宁区、溧水区来绵人员以及途经南京禄口机场或与机场工作人员有过无防护情况下近距离接触人员需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乡镇)报备,并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没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立即就近进行核酸检测,纳入社区健康监测至离开南京满14天。

  三、2021年6月30日以来从云南省德宏州到我省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相关情况,主动配合当地采取相关防控措施。

  四、近期广大市民如无特殊情况,请勿前往江苏省南京市;拟从江苏省南京市返回江油的人员,应提前24小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相关情况。如无必须,近期最好不前往云南省德宏州。必须要前往的,请提前了解当地防控要求并做好个人防护,从上述地区返川后,应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并配合当地采取的相关防控措施。全省各医疗机构和发热门诊在接诊时,询问有无云南省德宏州旅居史或人员接触史。

  三、广大市民要坚持强化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符合新冠疫苗接种条件的每位市民都要积极接种疫苗,早接种早受益。

本文标签: ,防控  ,肺炎  ,疫情  ,治安管理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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