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发布《2022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进一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力度。2022年,黑龙江省将通过政府引导扶持,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围绕“兼顾还田离田、做好原料保供、延伸产业链条”,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同时,对部分扶持政策进行调整。
《方案》规定了秸秆还田作业补贴、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秸秆全量利用试点补贴、农村秸秆替代散煤补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补贴五大补贴政策。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40元;
玉米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5元;
玉米保护性耕作免(少)耕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旋耕还田、原位搅浆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5元。
二、秸秆离田利用补贴
对纳入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省内玉米、水稻秸秆量(不含玉米青贮,开展玉米青贮的按国家粮改饲有关政策执行),省级补贴每吨20元,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400万元。对投资生产规模较大的,产业链条长的秸秆高值化利用项目,如:利用秸秆生产生物炭基肥、板材、造纸等生物产品,开发秸秆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秸秆热解气化、纤维素乙醇等生物质能源,生产纤维素、糠醛、木糖醇等工业原料,根据当年实际利用玉米、水稻秸秆量,省级补贴每吨30元,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600万元。为保证玉米、水稻秸秆离田地块后续正常耕种,对玉米、水稻秸秆离田后残余物、根茬进行处理的,省级补贴每亩10元。
三、秸秆全量利用试点补贴
辖区内有建成投产且运行稳定的生物质发电厂和大型秸秆利用企业的县(市、区),县级政府应当加强秸秆资源供应的统筹协调,以村为单位开展秸秆全量利用试点,对同一地块40%—70%的秸秆进行离田,剩余30%—60%的秸秆进行还田,实现全量利用。秸秆部分还田作业可按不超过全量还田标准的80%给予补贴,离田部分的秸秆可享受离田利用补贴。
农村秸秆替代散煤补贴包括户用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和生物质锅炉补贴两项。其中,户用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是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绥化市有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稳定来源,以村屯为单位集中购置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的农户,按照每户购置安装1台,每台2100元测算,给予实际购置价格70%的补贴,即每户最高补贴资金1470元。生物质锅炉补贴是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绥化市乡村两级(不含城中村和城市近郊区,其中城市供热网络能够辐射到的为城市近郊区)为农户集中供热的企业和政府、学校、卫生院等机关事业单位改造或新建生物质锅炉替代燃煤锅炉,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雪乡旅游景区列入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的燃煤锅炉改造生物质锅炉,并实际燃用秸秆成型燃料或秸秆打捆直燃的,每蒸吨给予5万元定额补贴,单个项目锅炉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补贴。对2022年在我省建设20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每个重点县补贴资金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