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如何调整的?
将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在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由82%、85%提高到90%、90%,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在以及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负担。
二、城乡居民乙类药品费用报销比例是如何调整的?
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的药品除外)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由80%提高到85%。
举例说明:
如我市城乡居民在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该成年居民使用一盒价格为50元的医保乙类药品,政策调整前,乙类药品纳入报销范围比例为80%,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2%,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为32.8元(50元*80%*82%=32.8元);政策调整后,乙类药品纳入报销范围比例为85%,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为38.25元(50元*85%*90%=38.25元),个人负担降低了5.45元。
三、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市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是多少?
政策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市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市内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200元,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的报销比例均为90%;
市内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的报销比例均为80%;
市内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700元,成年居民的报销比例为65%,未成年居民的报销比例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