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佛山“国六”汽车补贴在2020年7月上线后,9月18日,佛山发改局印发了《佛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佛山燃料电池汽车补贴范围: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在佛山市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且在佛山市依法初次注册登记并符合佛山市补贴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
注:公交车按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修订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发改新能〔2020〕15号)执行。
扩展资料:
补贴申报主体和责任
㈠申报主体:
原则上佛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补贴对象为燃料电池汽车消费者,申报主体为消费者。
若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在销售燃料电池汽车时按照扣减地方财政补贴金额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的(应在车辆销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车辆总价、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以及消费者实付价格,并据不含任何补贴的实际销售价格在本市开具车辆销售发票),则申报主体为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经核定无误后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
㈡申报主体责任:
1.申报主体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如实提供在我市销售车型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