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经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通知如下:
一、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职工申请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8+职工申请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二、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时,不包含最近6个月的补缴金额(异地转入补缴金额除外)。
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结果高于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按最高贷款额度核定。两个及以上职工购买同一住房的,贷款额度为每个职工贷款额度之和,但不得高于我市最高贷款额度。
四、上述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2020年4月1日前已审批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