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
新公交[2022]8号
按照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切实提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骑乘电动自行车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查处。
二、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骑乘摩托车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三、全市各级文明单位工作人员、各学校师生等,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要带头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查处的同时,将抄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文明办。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共同营造文明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