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公共管理秩序:
(一)携犬出户,应当携带犬只登记证,束犬绳或者犬链(中小型犬绳链长度不超过1.5米,大型犬绳链长度不超过1.2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行人,尤其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同时,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粪便;
(二)携犬乘坐公用电梯,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且收紧犬绳,贴身牵引犬只;
(三)个人饲养大型犬只的,必须由具有控制犬只能力的成年人在携犬出户。以下时间段不得携带大型犬只出户:每年3月至10月每日6时至9时,11时至14时,16时至23时;11月至次年2月每日6时至9时,11时至14时,16时至22时。大型犬只出户必须戴嘴套、束犬链。携大型犬出户不得乘坐公共电梯,不得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遛犬。
(四)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
(五)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应当送交犬只留检收容场所;
(六)不得纵容犬吠等其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有纵犬伤人的行为。
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暂管服务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机构;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游乐场、景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三)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
(四)餐饮场所、商场;
(五)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六)政府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病患者携带治疗辅助犬等工作犬的,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