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职工怀孕4个月流产,享受15天假期。
2、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4、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5、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综上所需,湖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产假天数如下:
➤正常分娩产假为158天(根据湖北省现行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73天(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产假+15天难产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