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政策依据:
省《条例》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有关请示的复函》(鄂卫生计生函【2015】616号),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工作单位且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但未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双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