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投诉咨询渠道如下:
人社咨询电话:12333;
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对举报者,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按照规定予以保密。
高温补贴发放相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