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地点及时间
二、经营要求
(一)经营业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文明经营,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经营业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到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且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与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不销售过期、变质和不合格食品,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三)严禁在现场进行煎炸、烹饪、烧烤等食品制作。
(四)摊点应设置在路沿上以上区域,车辆、工具等有序摆放,不得占压盲道、消防通道和停车泊位,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损毁市政设施和绿化苗木。
(五)随车携带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袋,垃圾袋装后放入垃圾桶内,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保持摊点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做到摊走地净。
(六)不得高声喊叫,不得利用小喇叭招揽顾客。
三、服务管理
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环卫、园林等部门和所在街区将加强服务保障,根据工作实际,为经营业户提供便利;加强值班巡查,维护临时摊点经营秩序和市容环境。 对违规经营、不服从管理的经营业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