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合作电商平台及商户规则

社会热点2022-10-13 20:48:42未知

第五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合作电商平台及商户规则

  第五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合作电商平台及商户规则(2021年)

  第一条 为提升大众文化素养,引导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开展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以下简称消费季)活动。通过政府发放消费券的方式,补贴消费者,拉动文旅消费。为便于与合作电商平台和商户做好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以下简称省级消费券)的发放、核销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文化和旅游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本活动由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组委会)。

  第三条 省级消费券补贴范围涵盖景区门票、旅游线路、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和文化体验等领域。

  第四条 合作电商平台是指为增加省级消费券使用的便利性和产品推广渠道的多样化,经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公开征集、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确定的符合消费季需求的综合类和垂直类电商平台,全部电商平台实行市场化运作。合作商户是指在合作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且经组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山东省内文旅企业。

  第五条 省级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定向券两类,设10元、20元、30元、50元、70元、100元、200元等不同面额。通用券可用于购买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文化体验等产品和服务;定向券可用于购买文艺演出、山东省内景区门票和旅游线路、定向活动上销售的产品。参与消费季的商户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有效的省级消费券。

  第六条 省级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原则上有效期为48小时(具体有效期根据票面实际标注为准),有效期内消费者可正常使用,逾期作废,如使用作废的省级消费券责任由平台和商户自行承担。省级消费券不可与其他市级文旅惠民消费券相互叠加使用。

  第七条 合作电商平台需在平台首页首屏显著位置开设消费季专区并严格筛选符合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要求的优质文化、演艺、旅游类商户加入专区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文化、演艺、旅游类产品,统一宣传推广。专区内的产品需在省级消费券补贴范围内并如实填写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各项消费信息,产品标价不得高于平时销售价格,并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折扣。所有参与消费季的商户和可使用省级消费券的产品及服务均须由合作电商平台报经组委会办公室审批后方能使用省级消费券。禁止储值卡使用省级消费券。

  第八条 省级消费券使用额度比例根据文化、演艺、旅游产品及服务的所属类别由组委会办公室确定并书面通知合作电商平台设置生效。产品销售抵扣省级消费券时,不超过单笔消费成交额的规定比例。景区门票、旅游线路、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文化体验等产品和服务使用省级消费券补贴比例不超过产品售价的20%;文艺演出类产品使用省级消费券补贴比例不超过产品售价的50%。“好客山东”文化旅游主题信用卡专用券,面值60元,每位消费者只能使用一张。

  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一张省级消费券,购买单件文化、演艺、旅游产品及服务消费不可拆分为两笔及两笔以上消费。消费者在同一家文化、演艺、旅游企业使用省级消费券消费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省级消费券补贴资金根据组委会办公室与平台和商户的具体协议内容结算,由电商平台先行垫付或由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 合作电商平台须根据组委会办公室要求,与消费季大数据管理平台进行对接,按时回传相关交易数据,用于组委会办公室实时分析用户消费行为,掌握消费动态。

  第十条 消费季活动期间合作电商平台须限制每家商户使用省级消费券每日额度上限为3万元,总额度上限为30万元。该限制由各合作电商平台操作执行,超额部分组委会办公室不予结算。

  第十一条 合作电商平台需在平台首页首屏显著位置挂接省级消费券使用规则及活动实时资讯,并有义务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季活动宣传。

  合作电商平台须督促本平台有实体店的商户在店面显著位置摆放消费季专用标识、省级消费券用户规则、使用指南等资料,做好消费季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合作电商平台为合作商户提供OAO店网一体化经营模式时,消费者在合作电商平台进行消费并使用省级消费券,无论消费者在线下消费还是线上电商平台消费,均需通过线上平台完成下单和支付。

  (一)消费者在合作电商平台消费时,进入文化、演艺、旅游消费的相关页面,选择相关文化、演艺、旅游产品或服务,进入付款页面,按照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省级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省级消费券使用,选择物流快递送货上门或到店取货。

  (二)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时,现场体验购买文化、演艺、旅游产品及服务,扫描产品二维码读取合作电商平台产品信息,进入付款页面,按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省级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完成省级消费券使用,服务类可选择线下取货方式直接现场体验,产品类可选择物流快递送货上门或到店取货。

  第十三条 合作电商平台应按照组委会办公室要求策划实施市场化营销,积极组织平台商户发放企业电子优惠券和纸质优惠券,充分利用互联网渠道把产品销售到全省、全国。

  第十四条 消费者若发生合理退货行为,电商平台应协调商户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已使用省级消费券自动作废,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省级消费券抵扣部分)。不得以作废的省级消费券申请财政补贴或采取其他手段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合作电商平台须监管本平台商户提供的文化、演艺、旅游类产品和服务以及相关附属产品须符合相关生产标准、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纠纷,由电商平台和商户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合作电商平台及平台商户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终端核销工具使用方法、省级消费券使用和结算规则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合作电商平台、商户应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凡因合作电商平台、商户原因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电商平台、商户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省级消费券无法使用时,合作电商平台应及时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反映,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应帮助。

  第十九条 合作电商平台有义务配合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和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对、调取、查询省级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情况,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和第三方审计机构报送省级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

  第二十条 组委会办公室委托消费季活动运营服务方与合作电商平台和商户签订合作协议。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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