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通告
为促进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武清区全境范围内为禁止露天焚烧区域。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以下物质:
1.秸秆、荒草、落叶和祭祀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禁烧工作执法主体,负责各自区域内禁烧执法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上述露天焚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文明促进条例》等,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因露天焚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拒绝或阻碍禁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区已启动露天焚烧高架视频监控系统,凡发生焚烧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视频监控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禁烧区内的露天焚烧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杨村街道办事处:82191075;
徐官屯街道办事处:22989477;
东蒲洼街道办事处:29378332;
黄庄街道办事处:59610600;
下朱庄街道办事处:59699106;
曹子里镇人民政府:29555577(日)、29559019(夜);
大碱厂镇人民政府:82219024;
崔黄口镇人民政府:29571005;
梅 厂镇人民政府:29534090;
大黄堡镇人民政府:82241010;
上马台镇人民政府:82289990;
大良镇人民政府:29561038;
河北屯镇人民政府:60916330(日)、22275295(夜);
下伍旗镇人民政府:22289167;
南蔡村镇人民政府:29412977;
泗村店镇人民政府:29425945;
大孟庄镇人民政府:22232400;
河西务镇人民政府:29439366;
高村镇人民政府:22221502;
城关镇人民政府:29461047;
白古屯镇人民政府:22182115;
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22191319;
东马圈镇人民政府:29471659;
豆张庄镇人民政府:22121970;
黄花店镇人民政府:22138535(日)、29481260(夜);
石各庄镇人民政府:22159180;
陈 咀镇人民政府:22968800;
王庆坨镇人民政府:22153765(日)、22153760(夜);
汊沽港镇人民政府:29491249;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武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