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备的;
2.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
3.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
4.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的;
5.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6.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