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对以自有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1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非护理型床位7000元;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有效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非护理型床位4000元;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按床位数计算建设补贴,但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
(二)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对等级为一至二级的养老机构,分别享受基准补贴1倍和1.1倍的运营补贴,三至五级养老机构统一享受基准补贴1.5倍的运营补贴。已备案未评级的养老机构,享受基准补贴0.8倍的运营补贴,享受 1.5倍基准补贴的机构床位还应满足护理型床位要求。基准补贴标准为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20 元、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80元。
(三)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保费标准为每个入住老人每年100元,其中,政府补贴80元,养老机构承担20元。
(四)人才父母“惠老关怀”补贴。
对市区人才父母入住经我市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可享受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其中,A类20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400元、E类200元。
(五)社区养老服务补贴。
1.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2A级最高20万元/每个,3A级最高50万元/每个,由2A升3A的最高30万元/每个。
2.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对同时符合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和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条件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分别按规定申请相应建设补贴,但其养老机构备案面积与社区养老服务面积不得重复申报。
3.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通过基准补贴和绩效管理相结合方式,给予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补贴(含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每个2A和3A级每年9万元和18万元的基准运行补贴。2A级以上运营绩效管理办法由各区制定。
4.老年人助餐点运行补贴。按提供助餐服务人次给予助餐运行补贴。对示范型和综合型助餐点按每加工配制一份补贴 1 元;对日均助餐人数(含集中堂吃和送餐上门服务)在 10 人以下的补贴1万元/年,11—30人补贴 2万元/年,31—50 人补贴3万元/年,51 人以上4万元/年。
5.特定对象老年人和残疾人午餐补贴。对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的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以及低保且无业的困难残疾人,给予每人每餐1.5元的午餐补贴。
6.综合保险补贴。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年保费在1000元及以上的,由市补贴800元,剩余部分由各运营机构承担。
7.连锁经营补贴。对连锁经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10个及以上,且均稳定连续运营2年以上,经绩效考核,给予经营机构一次性连锁运营补贴,其中3A级3万元/个,2A级2万元/个。
(六)居家养老信息呼叫服务补贴。
为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对象提供居家养老信息呼叫服务,免费提供老人手机或“插卡式”无线话机(两者任选其一)。服务套餐:提供24小时的应急呼叫、日常呼叫和人员定位服务。老人可享受每月150分钟的免费市话和600分钟政府购买信息呼叫服务对象之间的免费通话。
(七)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
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周分别享受3小时和4小时的上门服务;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的失独自理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低保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小时的上门服务;市区户籍80周岁以上的非困难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5小时的上门服务;市区A-E类人才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母,在我市居家养老的,可享受每户每月2小时的上门服务。
(八)尊老金。
市区户籍80-89岁,50元/人/月;90-99岁,100元/人/月;100岁以上,400元/人/月。以2021年为例,80岁是指194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老年人,其他年龄依此类推。
(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府统保。
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老人,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非困难老人,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
(十)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
补贴对象:市区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重度残疾等老年人家庭。补贴标准:每户不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