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为假设,仅根据镇江市本地政策予以举例参考)
参保
Z 先生,镇江市京口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于2021 年12 月参加镇江惠民保。
确诊
2022年3月经镇江市某三甲医院确诊为肺癌(非既往症)。
出险
住院后接受了手术、化疗、特定高额药品等相关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106.7万元,其中医保范围内费用73.5 万元。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56.3万元后,个人应承担: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17.2万元,医保目录外个人自费费用12万元,住院期间发生目录外特定高额药品(20种特药清单内药品)费用21.2万元。
理赔
参加“镇江惠民保”99 元,则可报销项目为:
a.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17.2-1.5)×70%=11 万元
b.医保目录外个人自费费用:(12-1.5)×70%=7.4 万元
c.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21.2-1)×60%=12.1 万元
合计报销:11+7.4+12.1=30.5 万元
个人承担减少比例:30.5÷(21.2+12+17.2)=60.5%
参加“镇江惠民保”299 元,则可报销项目为:
a.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17.2-1.5)×80%=12.6 万元
b.医保目录外个人自费费用:(12-1.5)×80%=8.4 万元
c.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21.2-1)×70%=14.1 万元
d.重度恶性肿瘤补偿金:2 万元
合计报销:12.6+8.4+14.1+2=37.1 万元
个人承担减少比例:37.1÷(21.2+12+17.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