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人力资源机构引才奖励实施细则

社会热点2022-10-16 15:18:05未知

扬中市人力资源机构引才奖励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从外市引进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引才奖励。

  2.根据《产业工人“聚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4号)文件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引进产业工人,工作或实习期达3个月以上,给予每引进1人200元奖励,引进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再给予每人300元奖励。

  二、高校毕业生引进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扬中市中等专业学校、金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申报条件

  1.为我市企业从外市引进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以上技能人才、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2.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引才企业签订引才协议,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三)奖励标准

  按照每引进1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申报材料:《扬中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报表》、《扬中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人员花名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应资质材料、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劳动合同、引才企业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引才服务等相关发票。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至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账户。

  三、产业工人引进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扬中市中等专业学校、金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申报条件

  1.为我市企业引进产业工人(含实习生);

  2.在扬工作或实习期达3个月以上;留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且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引才企业签订引才协议,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三)奖励标准

  在扬工作或实习期达3个月以上,给予每引进1人200元奖励,引进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再给予每人300元奖励。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申报材料:《扬中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报表》、《扬中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人员花名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应资质材料、引进人员工资或生活补贴发放表(本人签字)、引才企业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引才服务等相关发票。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至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账户。

  四、其他事项

  1.对虚报、谎报人数及人员信息,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

  2.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5071。

  3.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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