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范围及标准
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及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校级以上毕业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已开始缴纳社会医疗保险,于2016年12月30日(含)后政策有效期内,租房居住且家庭未购房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标准的租房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6个月:
1.初次市外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800元的租房补助。
2.2016年12月30日(含)起初次新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及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校级以上毕业生,给予每月600元的租房补助。
3.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并申请补助的,按标准较高的一方执行。
(二)租房补助事项原则上一年集中办理4次,政策有效期内的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为申报截止日。
(三)租房补助与市区高端人才租赁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四)享受租房补助期间,申请人须在金华市区就业并正在租房居住,离职或不再租房时需及时办理中断。人力社保、国土部门应以季度为单位对审核通过人员进行复核,对不再满足申领条件的,及时终止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