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指南

社会热点2022-10-17 22:40:00未知

金华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指南

  一、年检年审范围和对象

  本市辖区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属、省属单位、外地驻金机构)。

  二、年审时间安排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三、办理年检年审须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表格可在金华市残联网下载;

  (二)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残疾军人证首次申报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未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有关证明;

  (四)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注: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四、年检方式

  线上办理:

  1、金华残疾人联合会网: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审核确认登记系统。

  2、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办事--市残联--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

  “浙里办”APP:法人办事--市残联--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

  线下办理: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八一南街499号)。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时间和地点

  请各缴纳单位按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

  六、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提交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举报、投诉或审核等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提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认定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携相关材料办理年检年审手续,逾期不再办理,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单位视同未安置残疾人,并不予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逾期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咨询电话:82064722

本文标签: ,用人单位  ,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  ,年审  ,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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