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享受的国家补贴,有以下几项法规条例:
1.2021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2.诸政发〔2003〕24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城镇居民中,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包括一方失业,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下同),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行政村(社区、居)委员会核实,每年可凭证向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方失业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每年发给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具体申请事宜操作详情,您可以向所辖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