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患有以下12种疾病可以享受我市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为:在市内基层医院报销60%,其中肺结核报销70%;在市内其他医院报销15%;在指定定点零售药店报销15%。一年内,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起付线50元,累计净报销限额1000元。其中,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慢性病药品的,报销40%。上述四类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也就是说年度内可以净报销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