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我市严格贯彻落实阶段性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及延缴单位缴费及延缴、缓缴社保费等有关政策精神
免征对象
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原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即“老机保”)的单位应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单位。
不予免征对象
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免征期限
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到期后,从2020年7月起,恢复正常缴费。
免征期内
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