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铁路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有关规定,为保障疫情防控、城市运行和民生服务等重点工作的交通运输需要,以下车辆在司乘人员经健康检查无异常和车身消毒后可以通行:
一、疫情防控、医疗救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类车辆;
二、运输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含空载车辆);
三、疫情防控、医疗救护、应急抢险、执勤执法、水电油气供给等岗位工作人员返岗及上下班的用车(凭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往返宜昌火车东站、三峡机场接送乘客的车辆(凭乘客有效票证);
五、过境宜昌的车辆;
六、其他确需通行的车辆。出具通行证明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据实出具。凡虚假出具证明或伪造、变造通行证明的,一律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