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违反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罚款规定(济南市垃圾分类条例)

社会热点2022-10-20 03:17:33佚名

济南违反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罚款规定(济南市垃圾分类条例)

  2020年8月24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中提到: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的;

  (三)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

  (四)未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投放要求的。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配备相应收集设备、运输作业车辆,并设置明显分类标识的;

  (二)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三)收集、运输作业车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备未密闭、完好、整洁的;

  (四)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

  (五)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临时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的;

  (六)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

  (七)未建立管理台账或未定期向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单位分类收集后暂存的生活垃圾,未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存放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厨余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服务单位倒卖、转让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处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二)混合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

  (三)未建立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情况,未按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的。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或者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签: ,生活垃圾  ,行政执法  ,本条例  ,城市管理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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