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社会热点2022-10-20 09:29:35未知

烟台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2月25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解读》公告,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标签: ,肺炎  ,工伤  ,工作  ,医护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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