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罚条例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燃放行为
根据《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2、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3、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4、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