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开信
广大居民朋友们:
自2020年1月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来,在广大居民的大力支持下,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成效突显,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
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昌乐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北侧界限:自昌乐寿光界与G20高速路交界处开始,沿G20高速路南侧护栏向东至S224大沂路。
东侧界线:自S224大沂路与G20高速路交界处开始,沿S224大沂路、首阳山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宝通街。
南侧界线:自宝通街与首阳山路交界处开始,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北海路。
西侧界线:自宝通街与北海路交界处开始,沿北海路西侧路牙石、昌乐寿光界线向北至G20高速路。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
4、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5、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举报奖励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
举报电话:110
昌乐县公安局
202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