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测温流程有何规定?
规范测温流程。现场测温应填写测温记录,由相关各方签字。如测温不达标,各方签字时间作为计算供热温度不达标时间的依据。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温度达标。供热企业不按时入户测温或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测温应正常关闭门窗2小时以上,将测温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之上1米处,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测温器具应为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数字式测温仪。
2、测温不达标如何退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热费的50%;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6℃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的全额热费。供热企业应在采暖期结束后二个月内退还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退费额度为全省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