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处分(转移、抵押等)不动产申请登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仍需审查婚姻关系状况
1.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的;
2.未经公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本公告实施前不动产已经登记为一人所有,但经询问或有关资料中显示存在共有情况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需审查婚姻关系状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潍坊市区(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及市属各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通过自建、购买、继承(受遗赠)、赠与、拆迁安置等方式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可以申请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