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渔期时间
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二、禁渔范围
肥城市辖区内的大汶河段、康汇河及全市重点水域。
三、禁止作业类型
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四、其他要求
(一)禁渔期间,禁止一切形式的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以及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活动。水域内的捕捞船只、网具务必于3月31日24时前撤出,对没有按规定时间撤出的捕捞船只、网具,将采取强制措施清理船只、没收网具,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严格杜绝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严禁使用绝户网、地龙、迷魂阵、深水张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违规捕鱼行为。对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赔偿资源损失等处罚。对抗拒检查、扰乱、破坏生产秩序且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沿河各镇街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禁渔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好禁渔秩序,切实做到水上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岸上无渔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