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地下室停车位平时租赁使用有关事项

社会热点2022-10-21 00:56:48佚名

泰安地下室停车位平时租赁使用有关事项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平时租赁使用有关事项告知书

  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使用单位、各位市民朋友:

  根据部分市民朋友的反映和要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平时租赁使用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防空地下室的战时防空功能由人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功能应由投资者按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确定,并应达到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核验收标准;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三、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涉及人防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产权界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对防空地下室停车位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出租、转让等合法形式实现收益,出租、转让行为必须依法依规,相关主体应依法签订有效合同。

  四、建成后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应由建设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履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并与所辖的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书》;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防护结构和防护(化)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抽查。

  五、用作停车位的防空地下室在平时使用过程中,发生影响、降低或侵害其防护效能的违法行为,由所辖的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在出租、转让防空地下室停车位时,要将本告知书的内容全面宣传告知承租人或受让人。

  市人防办咨询服务电话:0538-6986717

本文标签: ,地下室  ,人防  ,停车位  ,主管部门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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