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城中心城区、县工业园区、滨河新区:G35济广高速公路以东、新105国道以西、工业园区北首(即龙麻路)以南、大清河以北;滨河新区建成区。
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湿地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一)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