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安排,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〇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