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程序
文件依据: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修正);
2.关于印发《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财社〔2019〕19号);
3.《泰安市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泰人社发〔2019〕17号);
4.《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泰劳就[2019]12号)。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认定办理程序
办理失业登记后,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填写《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提供相关材料。经破产改制企业或户籍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初审,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并在相关栏内登记注明认定情况。
(二)认定所需材料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须出示、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4050”失业人员
(1)申请人社保卡
(2)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2份。
2、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1)申请人社保卡;
(2)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2份;
(4) 夫妻户籍不在一个户口本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1)申请人社保卡;
(2)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2份;
(4)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及复印件1份。
4、“享受城镇低保”失业人员
(1)申请人社保卡;
(2)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2份;
(4)申请人《低保证》及复印件1份;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1)申请人社保卡;
(2)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2份;
(4)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1份。
二、社保补贴申领程序
市属及以上单位在市直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失业人员、户口隶属泰城派出所管理,失业后且社会保险关系仍隶属市直管理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返还。
(一)办理程序
市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持开通银行磁条账户功能的社保卡,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2019年12月15日终止当年申报办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汇总补贴人员名单,通过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资金,通过银行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中。
(二)申报材料
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出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社保卡(需开通银行磁条账户功能);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3)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及复印件1份。
(三)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当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60%执行,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不缴费不予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每年申报1次。
3、已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个人不申请就业援助政策,因政策变化或相关政策规定取消,造成影响其就业援助政策待遇的,由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自行负责。
4、社保卡需到发卡银行开通银行磁条账户功能,否则社保补贴资金无法拨付。
5、下列人员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政府帮扶政策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为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人员;其他不应享受就业援助的人员。
泰安市政务大厅社保补贴申报窗口(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 6718028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