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泰安工资相关问答 山东省泰安市疫情严重吗

社会热点2022-10-22 12:54:51佚名

疫情期间泰安工资相关问答 山东省泰安市疫情严重吗

  因疫情防控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不构成。临时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不能要求单位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假期延长、未能复工,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分别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

  答: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薪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指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员工被隔离或确诊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泰安员工被隔离不能正常工作工资怎么办?

  答:职工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泰安市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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