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所有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2日(自然日)进行报备。报备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信局(功能区经发局)备案。
(二)企业复工复产报备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全面覆盖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要求);
2、企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3、复产人员清单;
4、员工重点监控类清单(全面覆盖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要求);
5、防控设施物资清单(全面覆盖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要求)。
(三)审核批准流程。县市区工信局(功能区经发局)对工业企业提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组织局机关及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到企业现场进行审查,企业条件符合规定的,下达《同意复工复产通知书》,企业方可复工复产。
(四)督导检查流程。县市区工信局(功能区经发局)每日15时前,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产复工情况统计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复产复工情况统计表,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按照泰工信运字〔2020〕13号文分工,分7个督导检查组将对各地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控制情况进行抽样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上岗员工数300人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