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肺炎期间返城人员没有及时登记,将依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作出处罚:
1.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终止居住情况的,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依据《暂行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使用骗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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