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引进培育扶持实施办法

社会热点2022-10-23 05:20:29未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引进培育扶持实施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引进培育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佛发〔2018〕2号)和高明区委《关于实施“智汇高明”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明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实行更加开放、更加积极的引才聚才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明区范围内人才引进、培养教育相关主体的扶持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职新引进人才”是指从2020年1月1日起从佛山市外新引进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经我区党委或政府人才部门办理区外调动(引进)手续且社会保险关系在我区的人才。

  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到我区,未经我区党委或政府人才部门办理区外调动(引进)手续,但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新来我区成功创办企业的博士、博士后,个人实缴出资额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符合高明区重点产业规划布局,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以高明为主要纳税地,视同全职新引进。

  本办法所称的“柔性引进人才”是指不改变户籍或国籍以及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2020年1月1日起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退休特聘(返聘)、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区外地方级以上领军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领军人才”是指符合《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进站博士后”是指经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及区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行研究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中初级人才”是指符合全职新引进的佛山市外人才或市外生源高校毕业生,且同时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条件的人才: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具有硕士学位;具有本科学历。

  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和服务等领域,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性难题,且取得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公职人员”是指我区在编在职的机关单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含未登记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具体范围特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本办法所称的“双一流”以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大学名单、双一流学科名单为依据。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目录为依据。

  第四条 申请人除应具备相应补贴项目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和社会责任感,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全职在高明辖区内工作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每年在高明区缴纳社会保险或在高明区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高明辖区内创业的,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超过20%的股东(视同全职新引进的博士、博士后除外),并每年在高明区缴纳社会保险或在高明区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6个月以上(含6个月);高明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高明区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3个月以上(含3个月)。港澳台人才或外国人才、特别紧缺急需或有突出贡献者,在高明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时间可适当放宽。

  (三)其中全职新引进人才(含视同全职新引进人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少于5年,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港澳台人才、留学回国人才、外国人才(须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以不受全职新引进人才调动(引进)手续限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紧缺急需人才:

  (一)符合《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要求的领军人才;

  (二)符合《佛山市制造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佛山市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要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在我区重点产业领域行业工作且具有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双一流”本科学历、高级技师条件之一的人才;

  (四)在我区重点产业领域行业工作,符合《佛山市制造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专业要求的全日制大专学历人才、原高明户籍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区内中高职院校具有大专学历或高级工技能等级以上的毕业生视同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紧缺急需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企事业单位适用于工商登记住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经广东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人才引进培育扶持项目主要包括引才补贴、生活资助和培养资助。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统筹协调、宏观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引才补贴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企业引才补贴

  对全职新引进科技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到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企业引才补贴。 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引进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团队,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8万元、5万元企业引才补贴。

  (二)引进领军人才给予每名5万元企业引才补贴;引进博士后、博士、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名2万元企业引才补贴,其中引进博士后不包含进站博士后,引进博士不包含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引进的首名博士;每年引进中级职称、高级技师或硕士人才2名以上给予每名3000元企业引才补贴;每年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人才10名以上给予每名1000元企业引才补贴。

  第十条 柔性引才补助

  对柔性引进地方级领军人才及以上、单个引才项目每年给付劳动报酬3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给予每个引才项目2万元引才补助,同一引才项目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每个单位柔性引才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柔性引才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协议内容:有明确的柔性引进人才对象、服务期限、工作任务或成果、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

  (二)服务次数(时间):国家级领军人才到我区服务每年不少于5次(或10天),省级领军人才不少于10次(或20天),地方级领军人才不少于15次(或30天)。其中,以项目为依托且有明确工作任务或目标的,到我区服务次数(时间)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服务要求:完成协议目标或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并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人才引荐补贴

  对成功引荐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博士、博士后或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到我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个人给予一次性人才引荐补贴。成功引荐国家级领军人才或省级创新创业团队,每个给予人才引荐补贴5万元;成功引荐省级领军人才或市级创新创业团队,每个给予人才引荐补贴3万元;成功引荐地方级领军人才,每个给予人才引荐补贴2万元;成功引荐博士、博士后或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个给予人才引荐补贴1万元。

  举荐人应当在人才引进到高明区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提出人才引荐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人才本人、人才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公职人员不得作为其举荐人。

  第十二条 人才输送补贴

  对与我区建立人才合作关系的高校、职业院校为我区输送人才的,给予每所院校每年最高50万元的人才输送补贴。

  区内院校每年输送本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到高明区就业达200人以上且满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分别按大专500元/人、本科1000元/人给予人才输送补贴。

  区外高校每年输送本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到高明区就业且满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分别按大专500元/人、本科1000元/人、硕士3000元/人、博士5000元/人给予人才输送补贴。

  区外职业技术院校每年输送本校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才到高明区就业且满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输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5名以上高级技师、10名以上技师、20名以上高级工、30名以上中级工、50名以上初级工,或一次性输送到我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2名以上高级技师、5名以上技师、10名以上高级工、15名以上中级工、20名以上初级工,一次性分别按每人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给予人才输送补贴。

  第三章 生活资助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安家补贴

  (一)对全职新引进经市认定的或符合《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要求的国家级、省级、地方级领军人才(实施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每人分别给予22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安家补贴,均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二)对全职新引进或视同全职新引进并从事与其专业相一致岗位工作的博士后、博士(实施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每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安家补贴,均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三)对全职新引进并从事与其专业技术相一致岗位工作的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每人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给予安家补贴,均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十四条 生活补贴

  (一)对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配偶待业的每月给予2000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生活补贴按年度发放。

  (二)对符合柔性引才项目要求柔性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地方级领军人才,每人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500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生活补贴按年度发放。

  (三)鼓励原高明户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回归建设家乡,对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的高明籍应届毕业生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给予生活补贴:“双一流”硕士人才每人每年120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学位人才及“双一流”本科学历人才每人每年90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人才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生活补贴按年度发放。

  (四)对具有本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或高级工技能等级以上、参照《佛山市制造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符合该目录岗位、专业要求的,在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应届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生活补贴按年度发放。

  第十五条 租房补贴

  对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中初级人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给予租房补贴:“双一流”硕士人才每人每年12000元(注:1000元/月),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学位人才及“双一流”本科学历人才每人每年9000元(注:750元/月),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人才每人每年6000元(注:500元/月),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实行按月计算,按年度发放。

  已享受我市(区)出台的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等政策待遇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租房补贴待遇。

  第十六条 购房补贴

  对在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全职新引进并从事与其专业相一致岗位工作的领军人才、博士后、博士、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或毕业5年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条件之一的人才,在高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区内没有自主产权住房,购买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给予购房补贴。国家级、省级、地方级领军人才,每人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5万元购房补贴;博士后、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给予12万元购房补贴;博士、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双一流”硕士人才,每人给予8万元购房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学位人才,每人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双一流”本科学历人才,每人给予4万元购房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人才,每人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人才,每人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均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购房补贴申请,正在领安家补贴的需领完补贴后1年内再提出购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以夫妻双方作为共同申请人,并按照标准就高但不重复的原则,确定一方为申请人给予补贴。每个房源只能申请一次购房补贴,房源产权人变更后再重复申请购房补贴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培养资助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十七条 新建博士博士后载体建站补贴

  (一)经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及区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新建立并开展相应工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首名博士后进站后,分别给予建站单位60万元、40万元、40万元建站补贴,均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二)经省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及区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新建立并开展相应工作的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全职新引进首名博士进站后,给予建站单位30万元建站补贴,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第十八条 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建设单位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已享受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更高级别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申领差额。

  第十九条 大学生实习基地扶持资金

  (一)对近3年每年平均接收大专以上学历大学生实习人数达5人以上的重点产业领域企业,认定为“高明区大学生实习基地”,给予一次性基地建设扶持资金。近3年每年平均接收大学生实习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企业,给予1.5万元扶持资金;近3年每年平均接收大学生实习人数1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

  (二)对在“高明区大学生实习基地”实习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实习补贴,资助期限最长不超6个月。每个实习基地每年给予实习补贴人数最高不超50人或实习补贴总资金最高不超10万元。实习补贴由基地所在企业先行支付,并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后将实习补贴划拨基地所在企业账户。

  第二十条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券”

  鼓励原高明户籍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优秀大学生回归建设家乡,对获得校级奖学金或以上、在市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各类技术技能竞赛(评比活动)中获得名次或科技创新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明籍优秀大学生,毕业后回高明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工作或创业的,给予最高8万元的“奖学金券”,申领“奖学金券”满1年后按“奖学金券”面额等值兑换扶持资金,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奖学金券”扶持标准:

  (一)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按博士6万元/人、硕士5万元/人、本科4万元/人、大专3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级奖学金,按博士5万元/人、硕士4万元/人、本科3万元/人、大专2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获得校级奖学金,其中一等奖按博士4万元/人、硕士3万元/人、本科2万元/人、大专1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二等奖按博士3万元/人、硕士2万元/人、本科1万元/人、大专5000元/人给予“奖学金券”,三等奖按博士2万元/人、硕士1万元/人、本科5000元/人、大专3000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二)竞赛评比: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按博士5万元/人、硕士4万元/人、本科3万元/人、大专2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按博士4万元/人、硕士3万元/人、本科2万元/人、大专1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按博士3万元/人、硕士2万元/人、本科1万元/人、大专5000元/人给予“奖学金券”;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四等奖或第四名以下的且入围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含优秀奖),按博士2万元/人、硕士1万元/人、本科5000元/人、大专3000元/人给予“奖学金券”。

  (三)科技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按博士8万元/人、硕士6万元/人、本科4万元/人、大专3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按博士5万元/人、硕士4万元/人、本科3万元/人、大专2万元/人给予“奖学金券”;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或名次的,按博士3万元/人、硕士2万元/人、本科1万元/人、大专5000元/人给予“奖学金券”;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四等奖或第四名以下的且入围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含优秀奖),按博士2万元/人、硕士1万元/人、本科5000元/人、大专3000元/人给予“奖学金券”。获得发明专利的,按1万元/个给予“奖学金券”。

  以上三项扶持每人每个扶持按最高标准享受1次,每人最高可享受8万元“奖学金券”。其中:竞赛评比、科技创新类别扶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标准申请“奖学金券”;同一类别同一层次扶持有多个不同获奖项目的,可以多个项目合并申请“奖学金券”。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2年内提出“奖学金券”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同一申请人只能以同一学历获得扶持申请“奖学金券”,以不同学历获得扶持进行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助

  (一)全职新引进或视同全职新引进并经市认定的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立项后,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科研经费,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二)新进站博士后项目开题后,给予建站单位10万元科研经费,按50%、50%的比例分2年发放。

  第二十二条 职称晋升和技能提升补贴

  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紧缺急需的企业人才,首次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3000元一次性职称晋升补贴;首次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1000元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已享受原职称晋升和技能提升补贴后取得更高级别的人才,按照最高级别的晋升(提升)补贴发放标准申领差额。

  符合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有关要求,首次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高技能人才或首次取得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以对应申领职称晋升或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参赛获奖补贴

  对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省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参加市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佛山市技术能手”称号或被认定为佛山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获奖补贴。同类竞赛项目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发放获奖补贴;已享受原获奖补贴的人才,按照同类竞赛项目更高级别获奖补贴发放标准申领差额。

  第二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对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技能培训且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累计达到200人、100人、50人、20人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企业按照技能培训人数就高但不重复的原则申领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每年申领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最高不超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建设扶持经费

  对成功申报省级、市级、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

  建设扶持经费分3次划拨,其中总建设扶持经费的60%在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设立后直接拨付,剩下的在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成立的第2年、第3年分别按总扶持经费的20%进行拨付。

  已享受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按照最高级别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建设扶持经费发放标准申领差额。

  第二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

  建设扶持经费分3次划拨,其中,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设立后直接拨付总建设扶持经费的60%;剩下的经费,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成立的第2年、第3年分别按总扶持经费的20%进行拨付。

  已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按照最高级别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扶持经费发放标准申领差额。

  第二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

  建设扶持经费分3次划拨,其中,在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设立后直接拨付总建设扶持经费的60%;剩下的经费,在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成立的第2年、第3年分别按总扶持经费的20%进行拨付。

  已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按照更高级别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扶持经费发放标准申领差额。

  第五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适时发布申报公告或在线申报平台,申请人按申报公告或在线申报平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公示。审核结果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在线申报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核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六)资金发放。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划拨到申请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实际情况提供原件或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提交原件彩色电子扫描版或照片。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

  (一)企业引才补贴:

  1.高明区企业引进人才(团队)补贴申请表;

  2.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或出入境证件的有效信息页,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3.引进人才的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科技创新团队认定文件,国(境)外学历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行业或用人单位发证的,另提供各级人社(事)部门委托行业或用人单位开展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文件;

  4.引进人才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柔性引才补助:

  1.高明区“柔性引才”补助申请表;

  2.领军人才身份证、护照或出入境证件的有效信息页,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符合《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的相关证书;

  3.柔性引才项目协议及完成协议的相关材料;

  4.用人单位支付给领军人才的薪酬(银行流水清单);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人才引荐补贴:

  1.高明区人才(团队)引荐补贴申请表;

  2.区科技部门或用人单位、团队带头人或人才与举荐人签订的委托推荐协议及完成协议的相关材料;

  3.举荐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举荐人为人才服务机构的,需提供营业执照、人才服务资质有关文件;

  4.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团队)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引进人才身份证、护照或出入境证件的有效信息页,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创新创业团队认定文件,国(境)外学历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行业或用人单位发证的,另提供各级人社(事)部门委托行业或用人单位开展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文件。

  (四)人才输送补贴:

  1.高明区人才输送补贴申请表;

  2.高明区人才输送名册;

  3.政校合作协议或政产学研协议;

  4.输送人才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

  (五)安家补贴:

  1.高明区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或出入境证件的有效信息页,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3.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视同全职新引进博士、博士后另提供自主产权项目材料和出资报告);

  4.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符合《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的相关证书,国(境)外学历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行业或用人单位发证的,另提供各级人社(事)部门委托行业或用人单位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文件。

  (六)生活补贴:

  1.高明区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护照、出入境证件的有效信息页,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3.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或聘用合同(进站博士后需提供联合培养协议、柔性引进人才需提供柔性引才项目协议及完成协议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符合《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的相关证书,国(境)外学历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进站博士后另提供进站文件及开题报告。

  (七)租房补贴:

  1.高明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或出入境证件的有效信息页,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3.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4.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国(境)外学历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行业或用人单位发证的,另提供各级人社(事)部门委托行业或用人单位开展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文件。

  (八)购房补贴:

  1.高明区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包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护照、出入境证件的有效信息页,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3.申请人不动产权登记证、购房发票和个人住房查询结果材料;

  4.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符合《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的相关证书,国(境)外学历另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行业或用人单位发证的,另提供各级人社(事)部门委托行业或用人单位开展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文件。

  (九)新建博士博士后载体建站补贴:

  1.高明区新建博士博士后载体建站补贴申请表;

  2.主管部门批准建站文件;

  3.主管部门批准博士后进站文件;

  4.建站单位与博士、博士后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进站博士后需提供联合培养协议);

  5.建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十)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1.高明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2.各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3.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

  4.创业孵化基地年度纳税清单;

  5.申请单位银行账号。

  (十一)大学生实习基地扶持资金:

  1.高明区大学生实习基地扶持资金申请表;

  2.高明区企业实习人员名册及实习大学生身份证;

  3.实习协议书;

  4.企业先行支付实习补贴的银行流水清单;

  5.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十二)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券”:

  1.高明区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券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4.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奖学金证书、竞赛评比获奖证书或文件、科技创新获奖证书或文件。

  (十三)博士后科研经费:

  1.高明区引进博士后科研经费申请表;

  2.博士后身份证、护照或出入境证件的有效信息页,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毕业证、学位证、博士后证书,国(境)外博士后另提供学历认证书;

  3.博士后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视同全职新引进博士后须提供自主产权项目材料和出资报告,属进站博士后须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博士后进站文件和联合培养协议);

  4.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属进站博士后的提供开题报告);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十四)职称晋升补贴:

  1.高明区职称晋升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4.申请人新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及与证书相关的报名表、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行业或用人单位发证的,另提供各级人社(事)部门委托行业或用人单位开展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文件。

  (十五)技能提升补贴:

  1.高明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的有效信息页;

  3.申请人新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十六)高技能人才参赛获奖补贴:

  1.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参赛获奖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的有效信息页;

  3.申请人获奖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申请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十七)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1.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

  2.企业高技能人才花名册及新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申请单位银行账号。

  (十八)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建设扶持经费:

  1.高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建设扶持经费申请表;

  2.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认定文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申请单位银行账号。

  (十九)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1.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扶持经费申请表;

  2.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文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申请单位银行账号。

  (二十)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1.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扶持经费申请表;

  2.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申请单位银行账号。

  第六章 申报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持相关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办理

  (一)在线申报平台开发维护期间;

  (二)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三)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续领补贴资格复核。申请人领取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建站补贴、科研经费、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券”、技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建设扶持经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扶持经费、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扶持经费,资助1年后续领须进行资格复核的,须重新提交申请表。资格复核所需材料按照在线申报平台提示提交。续领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券”前更换工作单位的,需重新提交首次申报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相关扶持资金,用人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

  (一)享受期限到期的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与我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不按合同履约或离开我区到外地工作的;

  (三)未提交续发补贴资格复核材料或在我区社会保险缴费中断6个月以上(非本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四)违法违纪;

  (五)企业注销的;

  (六)其他需要停止发放扶持资金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隐瞒重要情况或者虚报年龄、职称、职业资格、学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薪酬等方式骗取补贴,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取消其待遇享受资格,依法追回违规所得,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报本实施办法人才补贴资助工作中出现不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或隐瞒虚报有关情况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暂停其1年内的人才补贴资助项目申请资格;出现两次以上类似情况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5年内的人才补贴资助项目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项目扶持内容相同的,由区级配套扶持资金;与区其他相关政策扶持项目性质、内容相近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其中:已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关补贴的或正在享受相关政策补贴的,同类人才补贴项目不予补差额。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及人数以上的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关于给予我区企业博士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明府办〔2006〕290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鼓励“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府办〔2016〕134号)自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废止。上述2份文件废止前正按相关规定享受补贴资助且尚未领完的,可继续领完相关补贴资助款项。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月1日至本实施办法印发前符合本办法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的人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内认定评定的人才补贴资助项目,在本实施办法到期后未领完相关人才补贴资助的,可继续按本实施办法领完相关人才补贴资助。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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