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和上路
(一)201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视为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备案登记车辆(含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车辆)使用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四)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对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予以处罚。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不得载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未满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
(六)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新国标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手续。
(七)悬挂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号牌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上道路行驶。
(八)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备案登记车辆所有人可一次性投保至2021年12月31日。
(九)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安装防盗装置,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