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乡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及时拨打12333或者向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拓展:根据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