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限额标准为55元/天。超过限额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二、凡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尽量提供普通病房床位供工伤职工选择。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住院床位费超限额要求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超过限额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床位费按就诊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据实结算。
四、工伤职工在抢救室与重症监护病房的费用不受此限制。
五、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床位费按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设施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标准。
六、此标准自8月1日起执行。原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关于调整市直城区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宜医险发【200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