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7月11日凌晨零时至7月18日凌晨零时,暂停所有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公司和场所的运作,但是维持社会必要运作及居民生活所需的公司或场所不受影响。
为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行政长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颁布行政长官批示,自2022年7月11日凌晨零时至7月18日凌晨零时,所有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公司、实体及场所暂停营运,但以下三类公司、实体或场所除外:
1、提供水、电、天然气、燃料、电信、公共交通、垃圾收集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酒店住宿、清洁卫生、物业管理、批发及运输生活物资等维持社会必要运作所需的服务的公司或实体继续营运;
2、街市、超级市场、餐厅、饮料场所、饮食场所、药房、卫生护理场所等维持居民生活所需的场所必须继续维持运作;
3、经主管部门例外批准的公司、实体或场所。
根据早前第102/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规定的电影院、美容院、酒吧、理发店及向公众开放的泳池等场所继续关闭;餐厅、饮料及饮食场所继续只能提供外卖,不能堂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