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入住,及时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申报材料,配合做好入住人资格核查、租金收取、退租等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各区住建部门制定配租方案,组织配租。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制定配租方案,组织配租,配租方案报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备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配租:
(一)招租。运营管理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招租信息。
(二)申请。申请人按照招租要求,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齐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收齐申请人申请材料后,提交区住建部门审核;区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至运营管理单位,对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
(四)配租。运营管理单位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实施配租,签订租赁合同。
(五)监督。区住建部门对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的审核情况实施检查;市住建部门对运营管理单位审核情况和区住建部门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申请、审核的材料和租赁合同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