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湖北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
目前,我省居民医保已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市域内参保居民享受同等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和住院待遇(含生育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步参加大病保险,个人不用额外缴费。
(一)普通门诊待遇
主要是在缴费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2023年各地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低于350元,具体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但需采取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的药物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目前,省内部分地区已将“两病”定点医疗机构拓宽到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
省定门诊慢特病包括14类,具体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各地结合当地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当地疾病谱,适当扩大了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原则上,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病种和报销政策以各地规定为准。
(四)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扣除住院起付线后,按实际诊疗情况,统筹区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平均为70%左右,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平均年度报销限额为12万元左右。具体年度限额以各地规定为准。
(五)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报销。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倾斜待遇,具体为: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比其他居民起付线低6000元,报销比例比其他居民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无封顶线。
同时,2022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经乡村振兴或民政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再次由医疗救助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