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规定
(一)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企业应建立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对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福利、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海河工匠”评选。
(二)用人单位应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可通过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方式,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三)鼓励用人单位优先聘用技术技能“双师型”人才。
(四)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通过贯通改革取得的相应职称等,不与转岗直接挂钩,其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