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主体货币补偿价格,由预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评估均价为19380 元/m(含暖气投资),最终补偿价格以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的,价格为准。
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 45 m且仅有一套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以下简称“房困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时,按最低面积补偿标准 45 m计算。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额=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房困户”按照45 m计算)x房屋主体评估单价+搬迁费+奖励费+3个月临时安置费+附属设施(包括燃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及室内装修等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等价值调换建筑面积=按分户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主体补偿金额-选定的安置房屋楼层投资优惠单价。被征收人可选择的安置房最大调换建筑面积=等价值调换建筑面积+15 m’(15 m内按楼层投资优惠价格投资购买)后就近的户型,但超出“等价值调换建筑面积+15 m”部分的,按市场优惠价格投资购买。投资优惠价、市场优惠价详见《安置房楼层调换价格表》。
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特殊情况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不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属共有产权的,按一套房屋进行补偿六、
其它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等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金额予以货币补偿.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空调、热水器移装等费用,由评估机构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评估确定。
(三) 被征收的有房屋产权证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按住宅补偿。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的,营业至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且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按照实际经营使用的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 400 元/m”的利用住宅营业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