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一房一价)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经其授权的运营管理单位确定,初次确定租金和调整租金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确定租金前,可以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约定租赁保证金(押金)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租金。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运营管理单位自行承担的除外。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中介费。
承租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鼓励使用大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大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建部门制定。
单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申请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适时更新房源录入、资格审核、房源配租、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等住房租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