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宁市域内具有合法资质的商用汽车销售或生产企业购买商用汽车(二手车除外),并在济宁市域内交管部门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可按照活动规则,获得商用汽车消费券。
发放标准为:
(一)对在市内购置新能源商用汽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可享受6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可享受4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可享受3000元消费券。
(二)对在市内购置燃油商用汽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可享受5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可享受3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可享受2000元消费券。
(三)以报废旧商用汽车购置新商用汽车(二手车除外)的,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
(四)第一条至第三条消费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商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出台配套优惠政策。